“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是通過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系統規范協調的生態環境法典,是一項立法系統工程?!比珖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主任沈春耀指出,進入新時代新征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體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確認下來,完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采取適度法典化模式 分三類情況處理 “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理論研究現狀和工作實踐情況,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目前采取了適度法典化的模式,編纂工作分三類情況分別處理?!鄙虼阂M行了具體介紹: 第一類情況,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法典編纂出臺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類情況,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循環經濟、節約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這些方面的現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濕地保護法、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礦產資源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今后還會制定有關法律,如國家公園法等。這些法律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出臺后將繼續保留,因此,法典相關規定內容需要統籌協調,并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兼容性。 第三類情況,適當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這些方面尚未制定專門法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確定原則、奠定基礎、留有空間,以體現法典的時代性、前瞻性。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分為五編共1188條 據介紹,草案共分五編,依次為: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共1188條。 ——總則編草案,分為9章、143條 總則編規定生態環境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和基礎性、綜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統領其他各編。原則上將適用于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編的通用性制度規范,如生態環境領域規劃、標準、監測、影響評價、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等提煉歸納在總則編中規定。同時,注重處理好與有關法律的關系,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要內容編纂進總則編,并吸收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近年來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規定的有關新制度內容。此外,總則編積極總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將各方面認識較為一致、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體現法典的實踐性。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基本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規定了目標要求。同時,規定了生態環境定義、法典適用范圍、黨的領導、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原則、各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國際合作等內容。此外對全國生態日作了專門規定,不再保留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的規定。 第二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監督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以及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主要對生態環境領域規劃體系、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等作了規定。 第四章“標準和監測”,主要對生態環境領域標準體系、生態環境基準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等作了規定。 第五章“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包括一般規定、規劃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章“生態保護補償”,對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機制,包括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和市場機制補償等作了規定。 第七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有關部門的職責、企業事業單位的責任、監測預警、通報和應急聯動等作了規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規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價格、采購、金融、產業等保障措施。 第九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主要對政府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以及保障公眾參與、鼓勵公眾監督等作了規定。 ——污染防治編草案,分為9個分編、525條 污染防治編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關于污染防治的規定,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優化。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分編“通則”,分為“一般規定”“排污許可管理”2章,總結提煉污染防治共性制度,增加規定污染防治工作總體要求。 第二分編“大氣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4章,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三分編“水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以水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四分編“海洋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陸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污染防治”“廢棄物傾倒海洋污染防治”“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以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五分編“土壤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預防和保護”“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3章,以土壤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六分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危險廢物污染防治”5章,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七分編“噪聲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5章,以噪聲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八分編“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為“一般規定”“核設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術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5章,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基礎編纂形成。 第九分編“其他污染防治”,分為“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3章,根據新的情況和實際需要編纂形成。 ——生態保護編草案,分為7章、265條 生態保護編轉變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統保護理念。按照統籌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關系、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雙贏的要求,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章,放在“生態系統保護”一章之后,體現自然資源在保護和利用方面與生態系統保護之間的相關性和差異性。這樣的體例設計,既體現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辯證統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態要素的各自特點,有助于更好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規定生態保護編一般性、原則性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總體要求、生態空間布局、生態系統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管理、重要流域區域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共享惠益等。 第二章“生態系統保護”,主要是整合規定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中有關生態保護的內容,同時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的專門規定,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共分為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6節。 第三章“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強調在做好保護的同時應加強對資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發揮自然資源的價值使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共分為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漁業資源、其他自然資源5節。 第四章“物種保護”,分為“野生動物保護”“野生植物保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3節,規定了野生動植物的分類分級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護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措施等內容。 第五章“重要地理單元保護”,將自然保護地、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保護立法的相關內容加以整合規定,分為“自然保護地”和“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2節。 第六章“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關規定,分為“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2節。 第七章“生態修復”,主要是從中央文件和現行立法中總結提煉有關生態修復的一般性規則規范,同時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江河湖泊等生態系統及河口、礦區的生態修復作出具體規定。 ——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分為4章、113條 綠色低碳發展編結合現實需要,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環節、重要領域,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 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規定了綠色低碳發展的一般性規則。 第二章“發展循環經濟”,規定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推進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等最新決策部署,統籌考慮清潔生產與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制度關聯,將清潔生產作為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整合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有關規定,結合現實需要,對有關內容作進一步完善,同時做好與污染防治編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定的統籌和銜接,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第三章“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圍繞能源節約和能源結構調整兩個重點,總結提煉現行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領域立法有關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做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章“應對氣候變化”,充分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堅持國際與國內統籌、減緩和適應并重,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 ——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分為3章、142條 圍繞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有關禁止性、義務性規定內容,結合生態環境領域執法司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相關法律責任規定進行平移、擇取、歸并、提煉,全面、嚴格、合理設置法律責任。 包括第一章“通則”、第二章“罰則”以及第三章“附則”3章。
來源:中吉節能環保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