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版)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版)相比,法規條款從56條增加到77條。
修訂后的條例,貫徹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構建安全風險防范機制,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和配套規定,解決法律實施的“最后一公里”問題。
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陳志紅介紹,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組織領導,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在生產經營單位層面,細化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獎懲要求,規定在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一些重點行業、領域要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重點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政府和監管部門層面,新增建立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任務清單和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清單的“兩個清單”制度,細分明確相關部門分工。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條例新增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報告獎勵制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雙報告”等制度,并將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單位和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納入到建立班前會制度的行業和領域范圍中。條例還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等。不得將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
來源:江蘇人大網